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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 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2023-10-10 20:56:47 | 作者: 倪鹏飞 | 来源: 南昌晚报

  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 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江西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体育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白。《条例》围绕明确全民健身的目标要求、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强化全民健身服务和保障等方面内容作出相关规定。

  《条例》提出,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因地制宜、科学文明、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机制。

  全民健身活动方面,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为本省全民健身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集中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组织开展各类全民健身主题活动,并免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周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周向公众免费开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运动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培育、打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品牌。

  因地制宜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马拉松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健身项目,并注重发掘、整理、推广传统体育项目,弘扬传统体育文化,开展武术、舞龙舞狮、龙舟、傩舞、蹴球等各类具有民族民间民俗特色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

  《条例》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举办覆盖广泛、灵活多样、便于参与的健身操舞、亲子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特点,协助开展农民丰收节、农民运动会、农耕健身大赛、乡村足球赛、乡村篮球赛等全民健身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工健身活动计划,实行工间健身制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并为职工开展健身活动提供必要保障。鼓励举办职工运动会,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体质监测等活动,按照规定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提供健身服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实施体育课教学,不得削减、占用或者变相占用体育课时间;在大课间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利用课后服务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校内锻炼时间;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推动学生积极参加常规课余训练和体育竞赛;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体育活动。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器材,开展符合学前儿童身心特点的体育活动。提倡营造良好的家庭体育运动氛围,引导青少年进行户外体育锻炼和每天校外一小时体育活动。

  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合理选择时间和场所,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遵守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不得破坏场地、器材和环境,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

  新建设居住区全民健身设施未达标不得交付

  随着全民健身需求“水涨船高”,解决群众“去哪儿健身”的问题成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全民健身设施是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建(构)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公共体育设施、经营性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设施、居住区体育设施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部的体育设施等。

  《条例》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结合当地实际,配备或者完善下列公共体育设施:设区的市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大中型体育场和体育馆、游泳馆、足球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县(市、区)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池)、足球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街道)应当配备或者完善全民健身广场、多功能运动场、中小型足球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和行政村应当配备或者完善便捷、实用的公共体育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保障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空置场所、地下空间、公园、绿地、广场、河湖沿岸、城市道路、建筑屋顶等公共空间,因地制宜配置全民健身设施。

  支持依法利用林业生产用地建设森林步道、登山步道等全民健身设施,利用山地森林、河流峡谷等自然资源建设特色体育公园。鼓励在文化、商业、娱乐、旅游等项目综合开发时,建设全民健身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冰雪运动场地和设施。

  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者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住宅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验收未达标不得交付使用。

  公共体育设施全年开放不少于330天

  《条例》提出,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开放,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形关闭外,全年不少于三百三十天且每周不少于五十六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假暑假期间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实行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人群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实施免费或者低收费向公众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形式给予支持。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新建公办学校或者校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满足教学和学生锻炼的需求,并结合向公众开放实际需要,与教学、生活区域相对隔离。已建成且有条件的公办学校,体育设施未与教学、生活区域或者校区相对隔离的,应当进行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工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等方式加强安全保障。学校应当完善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可以采取实名制、预约登记等方式向公众开放。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健身设施向公众开放。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的训练中心、基地、体育运动学校的体育设施以及运动康复等服务向公众开放。

  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传授运动健身技能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社会体育指导员教育培训、等级评定和激励保障等工作,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指导科学健身、组织基层体育活动、开展志愿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传授运动健身技能,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挖掘传统体育特色项目,开发红色体育项目,依托生态资源优势开展绿色体育活动。鼓励创新全民健身消费产品,采取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促进健身消费,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身需求。

  推行体卫融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鼓励体质监测与健康体检相结合,推动公民体质监测点向乡镇(街道)、社区延伸,为公众提供运动处方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发挥全民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赛事活动、场地设施、健身站(点)、健身指导人员等相关信息,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众提供赛事报名、场地预约、运动分析和科学健身指导等综合服务。

  定期组织实施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和调查结果,推动实现体质测定与健康体检数据共享。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

  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编辑: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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